
公告日期:2025-04-21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称“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权益,或拥有50%以上表决权,或者拥有表决权不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对本公司
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本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抵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
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
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治理
结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各级子公司原则上应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自身适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子公司如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该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人员”)。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 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证券部,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
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二条 子公司未经其自身权力机构批准及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
订立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的合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
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十五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
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十六条 经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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