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1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存贷款业务;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购买资产;
(八) 出售资产;
(九)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十一)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二)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三)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四)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五)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六)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七) 签订许可协议;
(十八)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
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