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选,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内控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内控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内控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内控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内控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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