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董事会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当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与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