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包括
职工代表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
外。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
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通知
第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其中应当特别说明在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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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规
定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
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
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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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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