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流程,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构成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前,提名委员会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但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除外。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核意见;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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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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