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公司的控股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前述人员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三)公司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委派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应按规
定及时告知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和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子公司召开的监事会;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等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达到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权限的重大交易事项。
(四)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负责相关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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