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原则上公司不应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内控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议标准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需提交上述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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