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范运作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
1、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
4、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5、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具体为:
(一)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取高者)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应当提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者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三)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股东会之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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