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基因”、“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
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80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814,325 股,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4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03,077,125.00 元。2021 年 1 月
27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扣减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24,036,925.50元及其税金人民币1,442,215.53元后的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1,977,597,983.97 元,汇入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开
立 的 募 集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755917320910666 中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2,003,077,125.00 元扣除上述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24,036,925.50 元以及其他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2,395,465.87 元(其中:律师费人民币 1,300,000.00 元,审计验资费人民币 1,082,433.49 元、信息披露费人民币 13,032.38 元)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6,644,733.63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098952_H02 号验资报告验证。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于 2024 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人民币
784,925,749.14 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人民币 2,061,821,659.47 元,募
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依照该制度严格执行,确保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规范。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盐田支行以及青岛青西华大基因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深圳华大医学检验实验室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
监管协议》;2021 年 3 月 28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上海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北支行以及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
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及石家庄华大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 年 3 月 29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背支行以及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21年 3 月 29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以及天津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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