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 3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4
第五章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 7
第六章 其他事项......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方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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