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 14368 号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TAHOTA SHENZHE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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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杰恩设计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激励对象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本次归属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归属的相关事宜
本次作废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相关事宜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第 14368 号
致: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杰恩设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杰恩设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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