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方式、任期、薪酬待遇,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和董事会有关决议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相关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执行决议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对股东、股东代表、董事的质询进行答复;
(二)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三)促使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十)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八条 经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九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
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对董事会决议持有异议时,有权请求复议一次,在申请复议期间,应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五)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十一)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配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开展的信息披露工作、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做出日常经营的其他决策;
(十二)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临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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