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牛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4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
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 名,代表股份 72,905,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江丰电子 2024 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275 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6,968,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290 名,合计代表股份79,874,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9,808,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79,808,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6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3.《关于 2024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 79,808,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反对
6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弃权 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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