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意见:
一、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及运行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各类规范体系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当前已经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并能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短期经营实际情况而制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股东的长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三、对《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及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2024 年度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发生。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存在差异是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反映,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 2024 年度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参考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公司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专门会议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崇 唐有根 朱谦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