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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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四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与 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激励计划以下合称“激励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之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2022 年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激励计划之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2021年激励计划之作废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归属、本次注销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等)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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