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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22:51:06 股吧网页版
圣邦股份: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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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四月

关于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邦股份”、“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圣邦股份实施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圣邦股份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情况,包括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等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这些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圣邦股份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查验,并基于圣邦股份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圣邦股份已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圣邦股份向本所出具的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圣邦股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圣邦股份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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