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恒12F20250377-07号
致: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江苏雷利”、“公司”)的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及《执业规则》之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具了“德恒 12F20250377-01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德恒 12F20250377-02 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关于江苏雷
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雷利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中补充和更新的事项之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
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报告期指“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9 月”,报告期各期末指“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5 年 9 月 30 日”,除此之外除非上下文
另有所指,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均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有关的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问题 1:
申报材料显示,2022 年至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89,994.37
万元、307,670.75 万元、351,925.76 万元和 195,833.94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25,899.99 万元、31,712.75 万元及 29,449.33 万元及 18,626.60 万元;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2,922.90 万元、56,925.57 万元、30,063.60 万元和14,256.78 万元;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8.50%、29.68%、28.11%和 27.20%,其中汽车电机及零部件、医疗及运动健康电机及组件的毛利率从 2022 年的 27.01%
下降至 2025 年 1-6 月的 20.66%,医疗及运动健康电机及组件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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