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157-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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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157-6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审核函〔2025〕020054号”《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79238.41 万元、347829.67 万元、
587509.64 万元和 349382.57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36220.60 万元、-44904.77 万元、-6532.10 万元及 4750.62 万元,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0063.05 万元、14277.77 万元、20259.51 万元和-5105.19 万元。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0%、2.39%、10.04%和 12.07%,其中印制电路板、背光模组、算力及相关业务毛利率均发生较大波动。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4.05%、58.32%、51.96%和 34.78%,部分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叠。
报告期内,发行人算力及相关业务的收入分别为 0 万元、3679 万元、
198787.37 万元和 148172.80 万元,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1.08%、34.35%和 42.88%,收入及占比逐年大幅上升。根据申报材料,公司已投产的燧弘 AI 算力服务器智能制造基地(一期)年产能达 2 万台高性能 AI 服务器,支持基于英伟达、燧原等主流芯片的算力服务器的深度定制化生产与灵活改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03077.08 万元、
141690.89 万元、192124.97 万元和 235562.34 万元,呈逐年增长趋势,报告
期期末公司对客户 A1 和客户 A2(均为客户 K 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 A)的应
收账款余额为 45628.34 万元,对客户 B 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301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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