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3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6-071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 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
2026年2月 1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为发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市场融资功能,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晶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 2026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13.00 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具体担保额度及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恒”)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江苏阳恒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近日公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500BY26001768)(以下简称“本合同”),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阳
恒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债务人: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5、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2026 年 3 月 16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内,为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论该业务的到期日是否超出业务发生期间。若总合同或最高额借款/贷款合同签订、信用卡发卡等行为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前,但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是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的,保证人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债权人在业务发生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作为贴现申请人、票据承兑人或票据保证人)、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业务发生期间届满之后进行垫款或对外支付款项的,亦属于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为 07500BY2500114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8、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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