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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46:14 股吧网页版
晶瑞电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若该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为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的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第六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还须符合如下条件:

1、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2、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3、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

(一)股东会审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二)董事会审批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没有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可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七条的审批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现金管理,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涉及关联投资的,说明是否需要履行或者已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四)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使用)

(七)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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