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 1 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部长必须为专职。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