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相应调
整公司治理架构。本次修订后,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此外,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晶瑞转债”和“晶瑞转 2”
转股,公司拟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11 日收市后公司总股本数量 1,072,974,775 股
为依据,对《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普通股数量等进行调
整,其中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59,536,383 元变更为人民币 1,072,974,775 元,
已发行的股份数、普通股数量均由 1,059,536,383 股变更为 1,072,974,775 股。除
删除原“第七章监事会”、删除“监事”表述、将监事会权限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权限、
将“股东大会”更改为“股东会”之外,其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表所示: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制订本章程。 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经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公司系经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吴开管外复【2015】49 号文件 2015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吴开管外复【2015】49 号文件批
批准,以苏州晶瑞化学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发起人,整体 准,以苏州晶瑞化学有限公司原股东为发起人,整体变更变更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 发起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苏州市市场监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00732526198B 的《营业执照》。 91320500732526198B。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59,536,383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72,974,775 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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