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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46:09 股吧网页版
晶瑞电材: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或以公司自有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担保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于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对于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于超出部分,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应予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章程、合伙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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