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本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届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审计部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工作组成员应仅从公司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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