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2 20:46:07 股吧网页版
晶瑞电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按照公司《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激励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本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本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
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
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相应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本委员会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工作组成员应仅从公司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