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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46:06 股吧网页版
晶瑞电材: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本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含两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对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表决票,投票股东必须在表决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
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在选举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二条 股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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