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八条 由于合理原因而产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经营性占用,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公司与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及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由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收付流程进行管理。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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