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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46:06 股吧网页版
晶瑞电材: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允;

(四)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五)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六)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按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和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是否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应尊重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或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执行本办法,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特别注意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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