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汇报和考察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年报沟通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牵头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年审机构提供沟通会议所需生产经营信息、财务资料及其他信息,积极参与三方沟通工作。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前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计工作安排或其他财务相关事项存在疑问的,财务总监应及时予以回复。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公司管理层应配合独立董事做好年报相关工作,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与年审会计师保持必要的沟通。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公司应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交流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上述交流会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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