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9 16:11:05 股吧网页版
晶瑞电材: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0


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5-100
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 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2025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为发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市场融资功能,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晶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拟在 2025 年度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含孙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金额不超过 12.00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质押、抵押等方式,具体担保额度及担保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恒”)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 4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1 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江苏阳恒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近日公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拟为子公司江苏阳恒与宁波银行苏州分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以下
8,000 万元。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2、债务人: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

3、保证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如本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则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江苏阳恒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住所: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香江路 8 号

成立日期:20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定代表人:陈霞

注册资本:11,956.9608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