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8 号北京国际财源中心 A 座 32 层 100022
电话:+86 10 82255588 www.vt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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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主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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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58 人,代表股份数 196,471,38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31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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