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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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内
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上市公司”)委托,作为晶瑞电材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
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
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76.0951%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收购”)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即晶瑞电材首次披露本次交易
事项前 6 个月(即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披露《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核
查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自查期间相
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是基于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其所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核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其各自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出具本核查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晶瑞电材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前 6 个
月(即 2024 年 5 月 17 日)至披露《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前一交易日(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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