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整体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合规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对其负责。合规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管理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管理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合规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合规审计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规审计部可联合公司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开展审计项目,必要时也可聘请公司以外的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合规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由公司负责支付。
第七条 公司等相关机构、部门及人员应当配合合规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八条 审计人员规范
(一)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赋予的职责、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依据和范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会议决议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和专题调查:
(一)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
(二)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程度、落地执行情况及有效性;
(三)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评估及其有效性;
(四)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五)公司重要董事会决议、重大经营决策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合规审计部负责制定并完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合规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内部审计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合规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五)负责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强行制止和处罚的建议;
(六)负责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提交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七)合规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公司根据合规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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