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作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规则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 2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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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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