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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6:31:18 股吧网页版
正海生物: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对外公告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具体参照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及《涉密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报送且尚属于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由经办人员向接受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签署回执,并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对外报送信息时,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烟台正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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