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6 08:08:09 股吧网页版
正元智慧: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提高议事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正元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每届任期为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及生产经营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团队建设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行业生产经营业务,能够有效组织生产经营,协调各项日常工作。

(四)有高度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五)品德高尚、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及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定期走访客户;

(九)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委托理财、借款等事项,由总经理拟定方案,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按权限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并定期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责
和任务做好工作,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总经理分工,主管相应部门和工作;

(二)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