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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6 16:54:10 股吧网页版
南京聚隆: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300644 证券简称:南京聚隆 公告编号:2026-002
债券代码:123209 债券简称:聚隆转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2 元/股(含),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2025-006)。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自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5 年
7 月 18 日)起,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32 元/股调整至不
超过人民币 31.75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本次回购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高于回购方案中规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回购期限自实施完毕之日起提前届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
务 。 具 体 内 容 请 详 见 公 司 于 回 购 期 限 内 每 月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1,263,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4%,最高成交价为
25.7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8.00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 29,579,027.23 元
(含交易费用)。

公司本次回购使用的回购资金总额高于回购方案中规定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回购期限自实施完毕之日起提前届满。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数量、回购比例、回购价格及回购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到回购股份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除股权激励归属新增持有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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