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 2 名以
上的董事席位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下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累积表决票数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具体操作作出解释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过半数。
第十四条 如果 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按以下
情形区别处理:
(一)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全部当选;
(二)2 名或 2 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