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要求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可以提出在年度审计过程中与外部审计机构、内审部门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安排会面。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参加年报编制过程中的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经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以列席参与相关讨论。
第九条 公司年报中涉及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事先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职责,对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年度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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