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督;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深交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实际控制能力,自身或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权,操纵公司从事下列行为,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
(六)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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