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而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辞任或免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任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在前述情形下,若系因独立董事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若系因其他原因辞职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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