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筹资行为。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或其他主体。
第三条 筹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围绕公司战略和主营业务需要进行筹资,合理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五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六条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八条 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筹资方案的调整,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资
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需要,由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出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股票申报、发行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十三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等。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出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申报、发行工作,相关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金融机构依据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部依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申请。
公司也可以在每年年初根据财务预算对公司本年度负债结构、借款额度做出计划安排,并编制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提交总经理审批,必要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务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的,超出部分按前款要求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债务性筹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债务性筹资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同时应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办理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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