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须根据本制度报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原则上应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重大项目进度,并应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以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交易,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除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本制度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的委托理财交易事项外,其余委托理财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决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进行委托理财交易。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上市规则》《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关关联交易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以内的委托理财业务,在经批准的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管理层行使委托理财决策权,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具体实施与管理,负责编制委托理财方案,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以及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对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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