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解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透景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要求,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所需资料的筹备、整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收集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并对其进行考察选择合格供方,负责建立合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库,并随着市场的变化持续更新和完善;
(二)编写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组织上会;
(三)归档保存选聘文件以及参与人员的书面评价意见等过程文件。
第七条 财务部职责如下:
(一)向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
(二)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以下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开、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公司通过与 3 家以上(含 3 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
务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 1 家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是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是指公司邀请 2 家(含 2 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第九条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的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基础上,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第十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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