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对外投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投资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 (二)项所述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
除委托理财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 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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