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扬帆新材料(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与构成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职工代表董事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三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章 董事会会提案与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召开定期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其中,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
和 2 日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在事情紧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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