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及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可采用保证金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本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交易标的涉及外汇的,需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
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需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需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下的权限内,审议批准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可以决定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如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就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事项,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已审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流程。
2. 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 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3. 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核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
4. 负责定期对公司已操作业务的交易品种、规模、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
5. 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6.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据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需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准确地报送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7. 按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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