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审查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资产安全、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负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营效率、经营结果及战略目标的达成等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内控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控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公司内控部与财务部门保持相互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控部配置专职审计人员,设负责人一名,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控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和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控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部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效率、经营结果及战略目标的达成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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