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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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18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与经验,拥有良好的执业团队,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戴建宏 康俊勇 林志扬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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